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《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
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教语用司﹝2010﹞2号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厅(教委)、语委:
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,我司制定了《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(试行)
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
二○一○年
附件
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16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(以下简称等级证书)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凭证,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,全国通用。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,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在40个工作日内,向应试人核发等级证书。
第三条 等级证书遗失,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。等级证书不得出借、涂改、转让。对违反者,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以注销。
第四条 等级证书工本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保障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。
第五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、供应、管理等级证书。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各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申领证书,原则上每季度申领一次。申领证书应填写《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》(附件1),传真至国家测试机构,国家测试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证书。
第七条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。对不按需要申领证书造成积压、浪费的,或保存、运输不当造成证书大量损坏和流失的,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作废的证书应在每年年底如数交回国家测试机构。
第八条 对非法印制、伪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,应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第九条 自
第十条 新版等级证书填写要求如下:
(一)证书照片原则上应在考试时采集应试人数码照片,并由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打印。如确实暂不具备此条件的,短期内仍可采用粘贴应试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办法(尺寸:
(二)证书由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统一编号,具体编号方法见附件3。
(三)测试机构为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批准、具体实施测试行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。
(四)发证单位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(或办事机构),并须加盖公章(经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申请,此章可在证书印制时套印)。
(五)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,手工填写无效。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,不得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(个人姓名用字须与身份证一致);等级分别用一级、二级、三级表示,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。证书打印使用的字体和字号参照附件2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1.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(略)
2.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(新版)范本(略)
3.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(新版)编号方法
附件3
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(新版)编号方法
一、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如下:
|
序号 |
1 |
2 |
3 |
4 |
5 |
6 |
7 |
8 |
9 |
10 |
11 |
12 |
13 |
|
含义 |
省市编码 |
年份编码 |
测试站编码 |
流水号 |
|||||||||
1. 省市编码: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代码,港、澳特别行政区的代码另行规定。
2. 年份编码:取当年度的最后两位数字,例如2010年为10。
3. 测试站编码:为各省市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对本辖区内测试站的排序编码。
4. 流水号:为对应测试站当年度应试人领取证书的流水号。
5. 举例:编号为3410003000134的证书含义为:安徽省2010年003号测试站第134号证书。
二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代码表
|
省份 |
代码 |
省份 |
代码 |
省份 |
代码 |
|
北京 |
11 |
安徽 |
34 |
四川 |
51 |
|
天津 |
12 |
福建 |
35 |
贵州 |
52 |
|
河北 |
13 |
江西 |
36 |
云南 |
53 |
|
山西 |
14 |
山东 |
37 |
西藏 |
54 |
|
内蒙古 |
15 |
河南 |
41 |
陕西 |
61 |
|
辽宁 |
21 |
湖北 |
42 |
甘肃 |
62 |
|
吉林 |
22 |
湖南 |
43 |
青海 |
63 |
|
黑龙江 |
23 |
广东 |
44 |
宁夏 |
64 |
|
上海 |
31 |
广西 |
45 |
新疆 |
65 |
|
江苏 |
32 |
海南 |
46 |
新疆兵团 |
66 |
|
浙江 |
33 |
重庆 |
50 |
|
|
